新设立企业筹办期间的支出以股东的名义开具的发票,不可以入账。
新公司注册之前,发生与之相关支出所取得发票单位是支付款项的股东公司名称,虽然实际受益人是新公司,因发票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原始证明,由于发票上载明的经济事项较为完整,其法律证明效力我们认为应与新公司无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有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实际税收管理中,新公司使用该种发票入账,我们认为不符合合理性,税务机关可根据上项规定进行查处。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根据上述规定的理解,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付款方是公司,如果开成股东的名字,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