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身是对劳动者有利而无害。如果劳动者已经达到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但不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单位只需让劳动者签名出具放弃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书面申明作为保护用人单位的证据即可,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这实质上就是不续签劳动合同,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2008.1.1后的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签订无固定期限的条件取消了“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的限制,既只要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劳动者单方面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就必须接受;现行劳动法框架下,用人单位大都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其中的原因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能解除而不得终止,因此对用人单位极为不利。
另外,新法规定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样,从用人单位违约成本上看,订立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区别将不再明显。
依照新法,订立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区别可能只有一点:如果用人单位不想继续聘用某个劳动者,只要该劳动者不具备《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情况,用人单位将无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待固定期限合同到期自然终止)。
希望能解决您的问题。
因为这个问题不至于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是与众不同。一般是用人单位愿意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愿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