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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于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 印发《国家古生物化石分级标准(试行)》 ,具体内容如下:
国家古生物化石分级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正确认定古生物化石的科学价值,依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按照在生物进化以及生物分类上的重要程度,将古生物化石划分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和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
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或者数量稀少的下列古生物化石,应列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一)已经命名的古生物化石属种的模式标本;
(二)保存完整或者较完整的古脊椎动物实体化石;
(三)大型的或者集中分布的高等植物化石、无脊椎动物化石,以及脊椎动物的蛋、足迹等遗迹化石;
(四)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
第三条
按照在生物门类起源与演化、生物分类、古环境演变研究中科学价值的重要程度,以及保存完整程度和稀少程度,将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划分为一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二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和三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第四条
对研究生命起源、重要生物门类起源及演化,探讨全球或洲际地层对比和关键古地理、古环境演变等具有重大科学价值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应列为一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一)已经正式命名的古生物化石种的模式标本;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数量稀少、保存完整或近于完整的重要四足类脊椎动物实体化石;
(三)保存特殊埋藏状态、或关键部位特征的重要四足类脊椎动物实体化石;
(四)具有关键演化价值、我国特有或数量稀少且保存完整的鱼形类脊椎动物实体化石;
(五)在重要生物门类起源和演化研究中具有极为突出科学价值的、保存完整的无脊椎动物化石和高等植物化石(不含木化石);
(六)保存较清晰结构或构造、完整程度很高的巨型木化石;
(七)整窝或近于整窝保存的、且蛋壳完好的脊椎动物蛋化石,单枚或多枚具有分类学意义的含胚胎蛋化石;规模较大的或集中分布的、特征清晰且指示运动特征的脊椎动物足迹化石;
(八)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一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第五条
对解决重要生物门类演化、生物分类、大区域古环境演变等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应列为二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一)具有较重要科学价值、数量稀少、保存较完整的重要四足类脊椎动物实体化石;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数量稀少、保存完整的鱼形类脊椎动物实体化石;
(三)具有重大科学价值的、保存完整或密集的重要无脊椎动物化石和高等植物化石(不含木化石);
(四)保存清晰、完整程度较高的大型木化石;
(五)同窝保存、蛋壳完整且反映部分排列特征的多枚脊椎动物蛋化石;较为集中的特征清晰的脊椎动物足迹化石;
(六)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二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第六条
对研究生物演化、生物分类或古环境演变等具有一定科学价值且保存较完整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应列为三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一)完整程度较高或保存有重要部位、数量不多,但科学价值一般的四足类脊椎动物实体化石;
(二)具有较高科学价值、数量不多、保存完整或较完整的鱼形类脊椎动物实体化石;
(三)较大规模的或密集保存的、具有较重要科学价值的重要无脊椎动物化石和高等植物化石(不含木化石);
(四)完整程度较高的中型木化石;
(五)蛋壳完好的单枚脊椎动物蛋化石,蛋壳较完好并属于同一窝的少数几枚蛋化石;特征清晰的单个脊椎动物足迹化石,特征较清晰且属于同一组的少数几个足迹化石;
(六)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三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第七条
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指非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通常作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脊椎动物、重要无脊椎动物或高等植物等化石,如果数量丰富、完整程度较差且同时没有保存重要特征、研究程度高或科学价值一般的,可作为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
第八条
对有疑问的或争议较大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分级,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给出分级结论。
第九条
本标准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