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电数量认定依据

2025-04-18 12: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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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目前国家并没有行政法规或规章对窃电的标准和计量依据作出规定。但各别地方已经出台了相关的规定,你可查询一下你当地是否有此类标准。

  附吉林省反窃电的计量标准(节选)

  第二十七条 窃电者应当交纳的电费,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安装分时计费系统的用户窃电,能够查明窃电时段的,应交电费的计算公式为:应交电费=(查明的窃电时段的规定电价+窃电期间其他规定的应收费用)×窃电时段相应的窃电量;
  (二)安装分时计费系统的用户窃电,无法查明窃电时段的,应交电费的计算公式为:应交电费= (窃电期间规定的平段电价+窃电期间其他规定的应收费用)×窃电量;
  (三)未安装分时计费系统的用户窃电,应交电费的计算公式为:应交电费= (窃电期间的规定电价+窃电期间其他规定的应收费用) ×窃电量。
  第二十八条 窃电量的计算公式为:窃电量=窃电设备容量×窃电日数×日窃电时间。
  第二十九条 窃电设备包括窃电使用的全部电气设备。窃电设备容量按照设备铭牌标定的额定容量确认。设备无铭牌或者铭牌标定的额定容量与设备实际容量不符的,按照实际测定的容量确认窃电设备容量。
  窃电设备容量高于用电计量装置最高电流值允许容量的,以用电计量装置最高电流值允许的容量确认窃电设备容量。采用本条例第二条第二项或者第七项方法窃电的除外。
  窃电设备被转移、损毁导致设备容量无法查明的,按照用电计量装置最高电流值允许的容量确认窃电设备容量。

  第三十条 窃电日数和日窃电时间按照实际查明的日数和时间计算。
  实际窃电日数无法查明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窃电日数:
  (一)采用本条例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所列方法窃电的,从上一次检定用电计量装置的日期开始计算窃电日数,最长不超过180日;
  (二)采用本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所列方法窃电的,窃电日数按照180日计算,但有证据证明实际窃电日数不足180日的,按照实际用窃电日数计算。
  日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居民用户按照6小时计算,其他用户按照12小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