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籍毒贩被判死刑,是否大快人心?

2025-04-07 19:2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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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2020年8月7日 上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叶建辉(加拿大籍)、卢汉昌等6人运输、制造毒品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叶建辉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卢汉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这已经不是中国第一次因毒品问题追究外籍人员刑事责任了,由此可见中国对于此类犯罪的零容忍。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我国法律对贩毒的相关规定。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其中五类情况可以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分别为

1.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

2.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

3.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者职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

4.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5.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由此可见毒品犯罪是一条法律上的红线,无论任何人以任何方式触碰,都会受到严厉的打击。此次对外籍贩毒人员的死刑判决,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也顺应了人民群众对于毒品犯罪深恶痛绝思想。而且中国法律规定,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中国司法机关对不同国籍的罪犯均依法处理。 所以这项判决的确符合人民的意愿,大快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