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接到法院委托,会对一些原告及被告双方发生的纠纷案件所涉及的资产进行评估,麻烦我现在想咨询的事, 有时候原告这边需要发票,这边我找国税局开具个人普通发票时,会提供我的身份信息及合同,比如说,评估费我收取了15000元,合同上也标注的评估费是15000元,而开具的发票也是15000元,然后这边我交给公司是10000元,我自己私下获得5000元,就两个问题想咨询一下律师 其一:按照开发票程序来说,我是否涉及到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拟定虚假合同,出现逃税这种违法行为,是否已经触及了法律 其二:按照评估收费标准来说,这10000元是公司应得的费用,而多出的5000元,则是我按照项目难度额外向原告多收取5000元,因此我只能想到通过税务局来开具发票(虽然公司也可以开具发票,但如果公司开具发票则是按照15000元收取,则我无法获取多收取的额外5000元) 所以,想请问律师,我的行为是否触及了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