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中留存本地区金额和划转金额怎么算

2025-04-18 15:3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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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八条 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第十三条 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第十五条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