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罪的公诉案件可以撤销吗

2025-04-19 04:52:39
推荐回答(2个)
回答1:

不一定。

  1. 司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根据此规定,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时间应限制在一审判决宣告前,而且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要求,法院在审查后应作出是否准许撤回起诉的书面裁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院不愿出现因无罪判决致检察机关抗诉,上级法院可能改判的风险,大部分撤诉案件是法院经过开庭审判认为案件可能判决无罪,书面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2. 撤回起诉情况:检察机关认为自己提起公诉有错误时,为节省诉讼资源,维护当事人权益,体现检察机关公正形象,可以以书面形式主动提出撤回起诉要求。法院在审查后认为可以准许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应作出准许撤回起诉的书面裁定。

  3. 检察机关在撤回起诉前,重大犯罪案件和有被害人的犯罪案件,一般应事先得到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准许。因为,有些情况下,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可能还要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规则》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起诉决定错误的,可以撤销不起诉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但此前,法院已作出了准许撤回起诉的裁定。提起公诉的检察院执行上级检察院决定要重新提起公诉,而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这可能使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处于无所适从的境地。此外,为避免损害当事人的权益,出现复杂的诉讼情况,检察机关在撤回起诉前,应当听取被告人、被害人、辩护人、委托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

  4. 《规则》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 撤回起诉后的案件处理:除因案件管辖撤回起诉的案件外,案件撤回起诉后,为维护当事人权益,在对案件作出最终处理前,应先行解除强制措施。被告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对冻结、扣押的被告人财物应当解除扣押、冻结;并应对案件迅速作出处理,一般应当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需要抓获在逃的同案嫌疑人获取新的证据,可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继续侦查。

回答2:

如果是被司法机关公诉
除非证据不足,要不然很难撤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