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所谓“纯获利益”,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负担任何法律义务的合同。例如,作为赠与合同的受赠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的合同。例如:购买零食、购买学习用具、购票看电影、购买电动玩具。
3、根据通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采用“诈术”冒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善意”相对人订立的合同有效。因为《合同法》第47条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心智不完备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旦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诈术,冒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善意相对人订立合同,即无失去保护的必要性。
1、经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追认,合同自始有效。
2、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追认不能生效。
3、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追认生效。
4、追认具有溯及力,追认生效时,合同自始有效(自成立时有效)
原则上,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拒绝追认的,合同自始无效。合同的相对人催告的,代理人应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期满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代理人的追认表示到达相对人之前,善意的相对人享有撤销权,可通知撤销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