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法对被告出庭应诉规定:(1)新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因特殊情况不能应诉的,也应当指派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2)负责人指正职和副职,指派实质应当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也就是说,在以后的行政诉讼中不得出现只有代理律师的情况。
行政诉讼法第58条 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