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众集团没有兼并富程集团,只是与后者签订了借贷合同,后来还因为合同问题打起官司,具体原告描述如下:
融众集团:2015年2月17日,原告融众公司与被告富程生物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约定被告富程生物公司向原告融众公司借款3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月利率1.86%,借款期限为2015年2月17日至2015年11月16日。同日,被告曾士祥、曾程向原告融众公司出具《担保书》各一份,被告富程集团、富程物流公司、星宇公司、富程魔芋公司与原告融众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各一份,对被告富程生物公司的上述借款向原告融众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