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强制员工捐款犯法吗??

而且是规定金额的情况下
2025-04-18 20:5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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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违法,侵犯了对其所有财产的处分权,强制或变相强制捐款不仅违反民法的财产处分公平自愿的原则,也侵犯了个人财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十一条: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第三十二条: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扩展资料:

2013年湖南省长沙县县委、县政府联合发文,要求各级各部门把“天天慈善一元捐”活动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和重要工作。

县民政局布置任务,要求公职人员、教师甚至普通工人每天捐赠一元钱,并从去年起将每人一年的捐赠额凑整至400元;县慈善会则在县财政局开设专门账户接纳捐款,去年到账捐款312万元(9月1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近年来,道德逼捐、行政强捐的行为屡见不鲜,而很多捐款者迫于种种原因往往会选择默默忍受。摊派捐款任务的背后,从某种程度上折射出一种滥用职权心理。

尊重捐款者的意愿,是相关单位在组织募捐时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捐款是一种内心自发的慈善行为,彰显出人性温暖的一面,有助于集聚社会正能量;而假借自愿的名义,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变相强捐,会打击捐款人的慈善热情,也不符合公益的本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石门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全文)

参考资料来源:湖南公务员考试网—对强制捐款须有强制处罚

回答2:

是的。

个人和单位将金钱赠送给其它人和单位团体的行为称为捐款,捐款强调的是自愿原则,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强迫他人或者单位进行捐款。

国家规定,在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遇到紧急或其他情况的时候有关单位可以组织捐款捐物,进行救助。

但是一切捐都只能在自愿的前提下进行,任何人不得强制捐与不捐或捐多少,任何强制的行为的违法。

扩展资料:

慈善必须是志愿性的,它不是政府的税收;志愿的关键是公民自己意愿的选择,它不是变相的社会资金获取通路。“被”实现的慈善,不是善。

据新华社报道,应以自愿为前提的慈善捐款,在湖南部分地方却成了一项有任务的“工作制度”: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及干部职工“自愿”每天捐一元,用于扶贫帮困、助医助学等公益事业。

面对强制捐款,长沙县一些老师表达了质疑,但该县慈善会会长则说,老师应该觉悟是最高的,“不在乎这三四百块钱吧”。

面对这样一个说法,被强捐的教师有理由毫不隐讳地说:是的,我在乎。

不仅如此,任何一个人在被要求捐款的时候都应该说:是的,我很在乎。

慈善首先要在乎资金的去向。捐款必须要在乎资金被用于哪里了、是怎么使用的、募捐的受益目标是谁、谁来运作和管理捐款、过程是不是公开透明、资金使用效率如何、是怎么监督评估的,等等。

就资金去向而言,长沙县“天天慈善一元捐”善款大多被用于扶贫帮困政策资金的缺口。

记者也查阅到大量文件档案和电脑台账。

但即便去向透明,慈善还要在乎公民的选择。

行政为依托,指定慈善目标、指定慈善组织、指定捐款要求,无论其是否具有慈善目的,都是违背慈善原则的。

它和政府要求公众买一家企业的产品一样是行政权力的滥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强制捐款



回答3:

违法,侵犯了对其所有财产的处分权,强制或变相强制捐款不仅违反民法的财产处分公平自愿的原则,也侵犯了个人财产权利。  

《民法总则》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慈善法》第三十二条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第一百零一条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验证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扩展资料:

案例:强制捐款有道德绑架之嫌

10月23日,是商洛学院40周年校庆。而从10月11日起,陆续有自称是陕西商洛学院在校生的网友发帖,称学校校庆学生被要求必须捐款,捐款金额也被限定。数名该校学生告知记者,“确有学校的二级学院要求学生为校庆捐款,且并非自愿。”  

捐款献爱心本是好事一桩,但必须遵从自愿原则,一旦沾染强制色彩,就会有道德绑架之嫌。然而,在利益驱动或爱心胁迫之下,却不时传出学校“强制”学生捐款之事。此次商洛学院“强制”学生捐款,金额虽然只有25元至50元,但却是滥行捐款的典型事例。  

据该校校庆办公室工作人员称,学校之所以组织捐款,是校友和在校学生对学校有感情,他们自发捐款表达心意,学校得知后,才倡议全体师生自愿捐款,以充分彰显商院学子的凝聚力,也希望师生广泛争取社会资源,为母校募集爱心资金。

但是,在上下级传达的过程中,二级学院出现了偏差,“有的学院担心捐得少,为了捐款金额好看点,才想了强制捐款这么个办法”。对此,校方表示已及时进行改正。   

强制学生捐款的金额虽然都不会太高,但这种小事给学生心中留下的阴影面积却往往很大。这种涉嫌道德绑架的“献爱心”,不仅直接伤害学生对学校的感情,而且严重有悖教育初心,真可谓得不偿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强制捐款有道德绑架之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法总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