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已进入执行程序,那么法律有权决定对财产予以查封,清理不动产。
公司房产抵押贷款到期无力偿还,法院拍卖前先要贴上封条进行查封,停止生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根据该规定,申请人完全有权要求拍卖或变卖该房屋。是否需要征得银行同意呢?法律没有规定,但必须通知抵押权人,因为《担保法》第49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肯定是要查封的,房管局等部门会记录在案,你这个房子就不能交易(买卖)了。
但是如果里面有租赁就不会贴封条,因为买卖不破租赁,拍卖也不破租赁。
你好!
是的,银行有权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一般是先通知产权人,后发拍卖公告,通知被执行人与竞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