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
第二十六条 对在实习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学校、实习单位以及实习指导教师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学校、实习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与中等职业学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实习单位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文件要求,将支付学生的实习报酬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二十八条 实习单位培训实习学生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