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党支部对村委会是领导关系,这是《党章》中明确规定的。《党章》规定:"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第31条)"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党支部,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第32条)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自治是在党的领导下,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的自治。这一点必须明确,不能含糊。
村党支部对村委会的领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领导核心作用,提出全村经济发展与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通过村委会的工作,把党的方针政策和党支部的意图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协调村委会同其他组织的关系;二是战斗堡垒作用,按照先党内后党外的原则,讨论议决村内的重大事情,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自觉维护和遵守,并监督考核在村民自治组织中工作的党员和干部;三是支持保证作用,支持和保证村委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负责地开展活动,行使职权。
村党支部对村委会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但不能包办代替村委会的工作。村党支部要认真改进领导方法和工作作风,遇事要与村委会多商量,多听取群众的意见。村委会要及时向党支部报告工作,多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拧成一股绳,共同把村中的事情管好办好。
当前,随着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不断深入,村级各种组织建设不断完善,出现了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工作协调发展的良好态势。但是,个别地方在处理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关系上仍然存在着一些模糊认识。一是有人认为村党支部是领导核心,就该包揽村里的一切事务,因而对村委会工作干预过多;二是有人认为村党支部的工作核心是抓党建、管党务,其他的权限属于村委会;三是有人认为村委会是村民选举产生的,村委会开展工作,行使权力,村党支部无权过问。这些问题致使有的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矛盾重重,争权夺利,互不相让。为此,村党支部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正确处理好与村委会的关系。一、要领导,不要独断专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条例》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都明确规定,村党支部是党在村级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这就是说村民自治是党领导下的自治活动,村委会在履行职能时,一定要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和接受党支部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