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中型机动车每半小时收费1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24小时以内累计收费额最高不超过20元,超过24小时的时间按每半小时1元计费。 大型机动车每半小时收费2元,24小时以内累计收费额最高不超过40元,超过24小时的时间按每半小时1元计费。三轮摩托车及三轮电动车每半小时0.5元,24小时以内累计收费额最高不超过10元,超过24小时的时间按每半小时1元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