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财政投入形成的资产,是指合作社设立或者经营中从事国家支持的某种经营,依法接受国家直接进行的补助等所形成的某种资产,如组织水利设施建设,以国家补助的资金建成的小型水库,或者以国家某种补助或减免相应税收形成的固定资产等,如通过获得财政奖补资金修建的冷冻冷藏库、加工厂房、仓储库房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一般而言,由国家财政投入形成的资产,应属于合作社的法人财产,归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对于这种财产,在正常经营中,可以充分利用和处置使用,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的个人账户,作为成员参与合作社盈余分配的重要依据之一,但成员退社时不得带出。在合作社进行解散或者破产清算时,清偿全部债务后,对这部分资产未使用或者未使用完毕的,因其不属于成员出资,也不属于合作社盈余所形成的财产,故不能作为经营收益或者剩余资产对成员进行分配。具体如何处置,待日后国务院有关规定出台后,按照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