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情况都可能发生。当事人申诉再审,省高院立案后既可以由省高院审理,也可以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法院重审。 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181条第二款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都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