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是房产行政主管理部门履行房屋产权产籍行政管理的一项法定职责,房管局在履行抵押贷款登记行政职权过程中,未认真审查甲公司提交的抵押房屋产权证书与该房屋所有权证存根及档案记录内容是否相符,未尽到必要的注意审核义务,错误作出《房屋抵押贷款通知书》,银行基于对房产登记机关所办抵押登记行为的信赖,认为是无风险放贷,向甲公司发放了贷款900万元。房管局的违法行为客观上为甲公司骗取贷款提供了条件,其违法出具他项权利证明的行为与银行行财产损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和因果关系。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一条和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九条的规定,银行可以通过行政诉讼一并提出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