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回广州报销。
广州市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我国境内(香港、台湾、澳门除外)异地医疗机构因急诊、抢救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急诊留观、住院费用,可以持医疗发票、费用清单、出院证等资料,回广州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但需要在就医后及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
穗人社规字〔2017〕4号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本市统筹区以外的境内其他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异地)的就医行为统称异地就医。参保人员以下异地就医情形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一)长期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在境内同一异地居住、工作或学习6个月以上,因病在异地选定的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异地医疗机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就医。
(二)异地急诊:参保人员在境内异地医疗机构因急诊、抢救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急诊留观、住院费用。
(三)学生异地就医:在校学生休假、因病休学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或父母现居住地的地级市范围内,或在异地分校学习、实习期间在异地医疗机构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就医。
(四)异地转诊:本市参保人员经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转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
(五)政策规定的其他异地就医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