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的生产日期延后应如何定性处罚

2025-04-12 02:44:55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如果经营者销售超过了保质期的食品被工商执法人员查获,尽管其同时还存在更改生产日期的行为,我们也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第(八)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定性处理。同时依据第八十五条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九条“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第十九条“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一)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经营者擅自擦去涂改食品生产日期的行为,即构成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违法行为,对此违法行为,依据规定第三十三条“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有三个细节需要注意:一是如果消费者购买到过期食品,但是经营者没有更改过生产日期,消费者进行投诉的,不能据此规定处理;二是如果消费者在购买该食品时,食品已经变质的,消费者进行投诉时可以依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四条规定处理;三是在处理解决消费者投诉的同时,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仅仅更改食品生产日期的行为,由于细节条件不同,适用的法律法规也不同,工商部门的应对策略也随之改变,因此,工商基层执法人员要形成良好的分析推理习惯,准确界定管辖权限和法律适用,做到精准执法、规范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