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再计提折旧时,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即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和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下同),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时,对未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
例题:甲企业2000年12月30日购入一项管理用固定资产,原价为100万元,预计净残值为0,使用年限为10年,2001年年末,由于经济因素的不利影响,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为60万元。
要求:计算每年应计提的累计折旧,并做出购入至2001年年末的相关账务处理。
2000年12月30日购入,应从2001年1月1日开始计提累计折旧。
2001年年末应计提的累计折旧=100/10=10(万元),分录:
借:管理费用 10
贷:累计折旧 10
计提完折旧后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100-10=90(万元),而此时可收回金额预计为60万元,所以应计提减值准备30万元,分录:
借:资产减值损失 30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30
2001年年末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100-10-30=60(万元),在剩余的9年内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每年应计提=60/9=6.6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