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意见怎么写

2025-04-16 03: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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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及例会制度
(一)对申请硕士学位人员进行审查,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二)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进行审查,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三)审议和作出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决定;
(四)审定《天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五)审批和调整学位授权点(在我校有权审批学科、专业之内);审议需要申请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及需要申报的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
(六)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审批增列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和硕士生指导教师;
(七)按照有关规定,对研究生指导教师作出停止招生或撤销导师资格的决定;
(八)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九)修改我校有关学位工作的条例及研究处理与学位工作有关的其它事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