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经配偶同意 是否能放弃继承权

2025-04-19 14:5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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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文/张景华 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继承相对城镇房屋的继承麻烦些。 可以两种方案解决:一种是继承人之间对遗产继承权及继承份额存在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继承纠纷向法院起诉,根据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来办理房屋继承及变更土地使用权人。另一种是继承人之间对遗产继承权及继承份额协商一致,继承人应当共同到不动产(房屋)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下面仅谈谈农村房屋继承公证。 首先要区别所继承的农村房屋是家庭共有还是夫妻共有,再要看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申请人除了向公证处提交集体土地使用证外,申请人还要向公证处提供建房审批表。所有继承人应当共同向公证处提出申请。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一顺序继承人是父母、配偶、子女。农村过去收养子女的情况很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以后要按收养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法实施前成立的事实收养关系,主要以当时迁移户口来确认收养关系成立。在我县各姓氏的宗族谱较齐全,族谱里如收养之类的表况一般均有记录,可以提供给公证处作为参考。此外还要向公证处提供村(居)关于被继承人的死亡、亲属关系证明、房屋现状照片等。依据不同的继承情况,公证处还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申请办理农村房屋继承笔者建议,最好由宅基地所在村的农村户口继承人继承比较合适,在变更登记宅基地使用证时符合政策规定。而且继承人可以申请审批拆屋建屋手续,如果是非宅基地所在村的继承人继承,土地使用证虽可变更登记至继承人名下,但今后申请建房时,符合审批条件的可以审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就无法批准。因为目前宅基地只允许本村民组织成员使用,一旦房屋拆除后,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但如果继承人是非宅基地所在村村民,即继承人是居民户或外村村民,被继承人的房屋仍然可以合法继承。另外再谈一下关于有关继承又有赠送的问题。 现实中往往是夫妻共有农村房屋,夫妻一方死亡。这时发生部分继承,而部分要赠送的情况,这时,他们其中一个子女要求继承。但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以公证:一、子女户籍是宅基地所在村;二、无房,结婚成家,符合建房审批条件;三、健在一方配偶同意,将自己的一半产权房屋赠与给子女;四、其余一半房屋按法定继承办理且继承人,受赠与人为同一个子女,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五、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变更登记至继承人名下。否则,不能办理房屋赠与公证。

回答2:

放弃继承权,需要征得配偶同意吗?

继承权是一种基于近亲属关系而依法享有的取得被继承人财产的权利,其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特性。继承权是维护财产秩序和伦理道德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权利。那么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权的,是否要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呢?

答案是不需要。

若要征得配偶同意,则表明配偶对继承权是一种共有关系然而继承权与继承人的人身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具有明显的人身权属性配偶并不能够因为婚姻关系而共有“继承权”,所以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权的,并不需要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注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换言之,只有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表示放弃的,才是对继承权的放弃,而在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是对所有权的放弃。

而对于所有权的放弃,是否需要征得配偶同意则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婚姻法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在第十八条又规定了如果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则该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也就是说,如果是法定继承或者是遗嘱继承中遗嘱没有明确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继承的,则该财产属于夫妻共有,继承人在取得所有权之后要放弃的,需要征求夫妻另一方的同意;

而如果是遗嘱继承且遗嘱中明确说明只归夫或妻一方继承的财产,则该财产属于夫或妻个人财产,放弃这部分财产不必征得夫妻另一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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