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维属于哲学上认识论研究的范畴,是一个复杂的心理过程。毛主席在《实践论》中说:“认识的真正任务在于经过感觉而到达于思维……即到达于论理的认识。”清楚地表明认识过程就是思维过程。
人们头脑中的思维活动,是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对感性认识材料进行分析和综合,通过概念、判断、推理的形式,形成合乎逻辑的理论体系,反映客观事物的本质属性和运动规律。思维的结果就是人们对客观事物的正确认识和把握,包括外部形状和内在结构。
唯物辩证法认为:人们的认识过程是从具体到抽象,再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人们通过感官接触到的是具体的事物,有了感性认识。在此基础上,把事物分解成各个部分,把它们从整体中抽取出来分析,人们的认识就从感性具体发展到理性抽象,然后上升到理性的具体,达到理性认识。这种理性认识是感官所不能直接感觉到的,是思维对于感性认识进行加工的结果。
哲学家把这个“通过概念、判断、推理”的思维形式叫作逻辑思维或抽象思维。还有一些同志认为另有个独立于逻辑思维之外的“形象思维”。为了辨明抽象思维和形象思维的问题,还应当先从“形象”与“抽象”说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