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太祖说:严禁“高考移民”
杨坚父子在中国古代户口管理的制度建设方面功不可没,除了搞“有图有真相”,还把户籍制度和科举制度结合起来,按照地域来分配考试名额,史称“本贯应举之制”,“本贯”就是“户籍在本地”之意,“应举”即“参加科举考试”,套用现在的话说:必须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
“本贯应举之制”渊源在隋朝,真正确立是在唐朝,宋代予以继承和发展。开宝五年(公元972年)十一月,宋太祖下诏规定了三项内容:一是考生一律在有户籍的本贯州府参加考试;二是不准以寄居他州的名义应试;三是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在其基本原则指导下,科举制中的户籍要求贯穿于科举的全过程,
应试考生报名,要向州府递交状纸,上列姓名、乡贯、三代情况等内容。地方官据此进行审查,其中乡贯的户籍要求很严格。据《贡举条例》,仅有户籍还不行,须实际居住在本贯才合格,“虽有户籍久离本贯者”(虽然有本地户籍,但长时间不在本地居住),则要有命官担保方可。在开封府应举的户籍规定更严,天圣七年(公元1029年)改为须有户籍七年以上并实际居住“即许投状”,户籍不足七年、不住开封者,“不在接收之限。”
户籍在宋代科举制中的重要意义已如上述,宋政府为保证科举的质量和公正,对户籍要求相当严格。但制度的制定是一回事,制度的实行又是一回事,更何况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为了科场取胜,入仕做官,许多士子是不惜代价,不择手段的。问题的根源是“解额”,即分配给个地方的“取士名额”,相当于现在中国高考制度下每个省的录取分数线与招生名额不同。既然考生与解额比例差别因地而异,考生多、解额少的地区的考生,便想方设法转移到考生少、解额相对多的地区应试,以增大胜出的机率。
在北宋,冒贯最多发生在东京开封府,首先是因为开封府解额最多,其二宋代科举制允许外地人在特殊情况下,按一定要求、程序在开封应试。其三,开封是文化中心和最发达的首善之地,在此可直接获得时尚的、顶尖的文化。正如司马光所说:“朝廷每次科场,所差试官率皆两制、三馆之人,其所好尚,即成风俗。在京举人追趋时好,易知体面,渊源渐染,文采自工……国家用人之法,非进士及第者,不得美官;非善为诗、赋、论、策者,不得及第;非游学京师者,不善为诗、赋、论、策。以此之故,使四方学士皆弃背乡里,远去二亲,老于京师,不复更归……盖由每次科场及第进士,大率皆是国子监、开封府解送之人,则人之常情,谁肯去此而就彼哉!”(本段文言,比较浅近,恕不译作现代汉语,因为古文自有其韵味,读者自己品尝)
开封就是龙门所在,既是科举的起点又是终点,故而吸引聚集了大批外地学子。宋仁宗时,“四方士子客京师以待试者,恒六、七千人。”其中狗苟蝇营之徒,当然会冒贯开封。例如天圣七年上封者揭露:“今岁开封府举进士者千九百余人,多妄冒户贯。”利之所在,自当趋之若鹜
如果我们看看当下,凡是从外地考到北京上大学的人,恐怕都有类似经历:学校里北京本地的孩子遍地走……其中缘由,古今一也。
宋真宗:城里人交钱,乡下人出力
北宋时期,城市商品经济快速发展,市民阶层空前壮大。据考证,北宋崇宁时(宋徽宗赵佶的年号,共5年)东京开封约有十三万多户,总人口当在一百五十万左右,可见当时东京开封城市居民的数量之庞大,它是当时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大都市。
城市人口的剧增,户籍治理碰到新的问题。宋太宗几次下诏整理户籍,都未解决户籍混乱的问题。因为当时无不动产的人口太多,不轻易注册定籍。宋真宗天禧三年(公元1019年)十二月依准户部尚书冯拯之奏请,委派苗稹为钦差,与河南府知府薛田一道在洛阳进行坊郭户(城市居民)列籍定等的试点,然后推广于全国。
当时全国大约共有坊郭户九十八万户,人口约五百万之众。这些坊郭户被单独列籍,按财产多少分为十等。坊郭户就是今天所谓的城镇户口,它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它的出现,不仅表明北宋城市商品经济呈现出繁荣之势,而且标志着市民阶层的正式形成,在中国社会与经济发展史上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自西周,有户籍制度雏形以来,政府征税的依据一是人口二是土地,农民的经济生活相对最简单,地方政府收取赋税和派遣徭役,操作程序也简便。然而,城市中的居民,其财产类型多样,房舍、店铺是有形的,而在商品经济发达的宋代,以货币形式存在的个人财产,是无法统计的。城市居民阶层复杂,上自名商巨贾,下至以及专以佣工为业的手工业者,甚至乞丐,经常流动。
针对这种情况,北宋专为城市居民单独造户籍,根据核查到的财产分成若干等,税种也多样,比如宅税(类似今天的房产税);地税,指城市店宅地基税(类似今天的土地税)。盐钱,以及临时摊派。这些税种都以货币形式征收,所谓“出钱”;而农村,主要征发徭役和兵役,即“出力”,综合起来,就是“城里人出钱,乡下人出力”。
宋元时期户口的编造时间间隔也是三年。"三年一大比,造户籍、上计帐。每造凡三本,一留县,一送州府,一申省部。"宋代是编造五等丁户簿,重点是评估和确定户等。
宋朝实行都保制,“十家为一保、选主户有力者一人为保户;五十家为一大保,选一人为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选为众所服者为都保长”。保内设置有挂牌,以书其保内户数姓名。同保中如发生“强盗、杀人、放火、强奸、略人、传习妖教,造畜蛊毒”,同保诸家“知而不告,依律五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