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显著性可分为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固有显著性是商标本身具有的,获得显著性则是商标通过不断实际使用获得的。
一、各自含义
1.固有显著性:指某些标志在用于特定商品或服务时,从一开始就具有显著性。如暗示性标志、任意性标志、臆造性标志都具有比较强的固有显著性。
2.获得显著性:某些标志本身缺乏固有显著性,只是常用词、通用标志等等,经过企业、权利人长期使用和宣传之后,消费者将标志与制定商品、服务挂钩且明白出处。而这些标志获得了第二含义之后就具有商标的特征了。这类就属于获得显著性的商标。
二、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
1.属于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或其组合;
2.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
3.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4.其他判断方式。
三、区分商标固有显著性与获得显著性的意义
1.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的分类方法,对于分析研究商标显著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首先,对于功能各不相同的标识采用不同的审查标准有利于提高审查效率。在对商标申请审查过程中,对于具有固有显著性的标识,审查机构不需要对商标是否实际使用加以考虑,申请人也无须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商标的显著性;但对于选择了不具有固有显著性的商标来说,申请人负有证明该标识经过使用已经具有显著性的义务。
3.其次,由于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是获得商标法保护的前提,立法者或司法者完全可以通过对固有显著性与获得显著性的划分实施调控,鼓励申请人优先申请具有独创性、新颖性的臆造性商标或任意性商标,尽量减少因申请注册商标而给他人的平等竞争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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