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二级与工伤赔偿无关。
轻伤二级,是由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办案机关鉴定机构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国安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评定的伤残等级,适用于确定加害人的刑事责任,与工伤保险待遇无关。当事人确定工伤保险待遇,还需要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评定伤残等级,按鉴定的伤残等级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