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诋毁是指运营商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
二,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有一个明确的无意贬低竞争对手的目的,直接打击,削弱与对手竞争的能力,寻求自己的竞争优势。
2。行为表现为捏造,散布虚假,不符合真实情况,不是真正的感情。
在这里,无论是捏造无中生有,它可以是一个失真的真实情况。运营商或者捏造或散布虚假事实,构成诽谤诉讼。
3。有一些特定的诽谤对象,该对象必须采取行动来诋毁肇事者是有运营商在同行业之间的竞争,而不是其他运营商,它的竞争对手。
所谓特定对象的诽谤,是指以虚假的话,必须明确指向一个或几个竞争对手,虽然没有明确提到,但其他人可以猜测,从点。诋毁一个单一的对象,可以有多个竞争对手。
4。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的行为后果。
商业信誉,包括运营商的资产状况,管理能力。信用等;产品的美誉度,包括商品的性能,用途,质量,效益等,产品声誉,并最终反映了运营商的业务声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受伤的操作员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伤者运营商的损失的数额难以计算的,赔偿因侵权在侵权期间的利润;并应当承担受伤的操作员在调查的经营者自己的合法权利,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