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质疑处理办法》:
第八条 质疑函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加盖合同专用章、投标专用章等各种形式的专用章。
质疑函由参加采购项目的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的,应当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允许其办理质疑事项的特别授权。
第九条 质疑应当以质疑函的形式提出(见附件1),质疑函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质疑人全称、地址、邮政编码等;
(二)被质疑人及与质疑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全称;
(三)被质疑采购项目的名称和编号;
(四)质疑的具体事项,包括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五)有效、合法的证据材料;
(六)有效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手机、座机、传真、邮寄地址等);
(七)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