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行政诉讼法的题目,哪位大神来回答一下??

2025-04-15 06:37:12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1,被告是市教育局和市人民政府,《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2.由市级中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回答2:

1、维持共同告,把市教育局和市政府作为共同被告起诉。
2、管辖先看级别,级别以原机关来确定,即由基层法院管辖,然后再看地域,可以由市教育局或者市政局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回答3:

复议维持的,复议机关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共同被告,至于管辖权问题,法律规定维持的,在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在鼓楼区法院提起诉讼。

回答4:

你说一下具体的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