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用期要注意以下几个误区(也就是错误的做法):
1、试用期期限随意设定;
试用期的长短取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试用期不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即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补用人单位补缴。未缴纳社会保险期间发生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由单位承担。
4、试用期随意辞退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21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因此用人单位无理由辞退或者不能说明劳动者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辞退条件的,都是属于违法解除,最终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试用期工资随意设定。
《劳动合同法》第20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条有明文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硬性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希望以上内容对你有帮助。
1、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你如果是毕业生,未拿毕业证,依法是认定未建立劳动关系的。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这段时间有的企业会要求你签订实习协议不跟你签订正式合同。到了实习期满却不与你签订正式合同,从而影响你自己的就业安排。要避免这种情况可以选择签订三方协议,将学校拉进来一起签合同。但是签订三方协议要查看用人单位的隶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一般都有人事接收权。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则需要经过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的审批才能招收职工,协议书上要签署他们的意见方能有效。签了就基本确定第一份工作了。
2、拿了毕业证签订正式合同,记得关注工资的金额是否包含社保及公积金。这个数额最低也接近一千。为员工办理社保企业的法定义务,公积金则是每个企业不同的。
3、注意签订正式合同约定的试用期限,注意区分实习期是不能抵掉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