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历史意义

2025-04-04 23:4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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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988年3月,一位勇敢的浙江农民包郑照因不服苍南县政府强行拆除其楼房的处罚决定,成了共和国历史上第一个将县政府推上被告席的农民。无数新闻传媒为之沸腾了,无数中国人为之深深震惊了,富于历史巧合的是,就在农民包郑照作出这一颇具悲壮色彩的人生抗争后不久,在共和国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行政诉讼法》,在1989年4月4日召开的七届全国人大第2次会议上破土而出。在中国历史上,《行政诉讼法》破天荒地全面确立了“民告官”制度,这对数千年来信奉“民不可以告官”的中国人所带来的心理冲击和思想震动,用石破天惊来形容亦不为过,随之,无数遭受行政权不法侵害的中国普通百姓,纷纷将行政机关告上了法庭。据统计:《行政诉讼法》出台前的1983年至1989年3月,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仅为18万多件,而从1989年4月《行政诉讼法》颁布后至1990年10月,仅仅一年半时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的一审行政诉讼案就已达到17万多件。1998年与1989年相比,受理的行政诉讼案更是猛增了10倍!《行政诉讼法》的出台,也从根本上改造了行政机关的思维定势,一向说一不二的行政机关开始意识到:普通百姓不再是可以随意捏来捏去的橡皮泥。从此以后,诸多的行政机关开始小心翼翼地在法制的轨道上执法,以避免被推上法庭的危险。也正是从《行政诉讼法》开始,监督权力、保护人权的现代民主法治思想成了行政立法的重要准则,此后,《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等重要法律纷纷问世,这些“控权”行政法,不仅是现代法制的经典标志,也闪烁着共和国民主法治建设最为耀眼的星光。
行政诉讼既是民主政治的产物,也是民主政治的内容。首先,民主意味着政府由人民代表机关产生,服从人民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政府行为如违反法律的规定,必须受到追究。追究的主体除了人民代表机关外,还必须有专门的常设的机关,这主要就是法院(行政法院或普通法院)。其次,民主意味着政府权力接受监督和制约,没有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变成专制的权力。而民主监督、制约机制的基础环节是人民,但人民必须通过享有国家权力的专门机关并遵循适当的法律程序实现监督和制约(权力必须以权力制约,监督必须有序和规范地进行、否则,人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都不能发挥实际的制约、监督效用)。此外,民主,特别是现代民主,还意味着保护少数,意味着对受到政府违法行为侵犯的相对人的制度化救济。民主的重要形式虽然是少数服从多数,但并不等于多数专制,多数压制少数。少数人的利益必须通过适当的法律途径予以保护,特别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政府违法行为侵犯后,法律必须为之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因为政府侵犯相对人的权益并不会使它失去大多数人对它的信任,导致代表机关的罢免等政治程序。为了保护政府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设置制度化的救济机制显然是必要的。没有这种救济机制的民主是不完善的民主,是不能完全真正反映全体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民主。

回答2:

行政诉讼既是民主政治的产物,也是民主政治的内容。首先,民主意味着政府由人民代表机关产生,服从人民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政府行为如违反法律的规定,必须受到追究。追究的主体除了人民代表机关外,还必须有专门的常设的机关,这主要就是法院(行政法院或普通法院)。其次,民主意味着政府权力接受监督和制约,没有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变成专制的权力。而民主监督、制约机制的基础环节是人民,但人民必须通过享有国家权力的专门机关并遵循适当的法律程序实现监督和制约(权力必须以权力制约,监督必须有序和规范地进行、否则,人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都不能发挥实际的制约、监督效用)。此外,民主,特别是现代民主,还意味着保护少数,意味着对受到政府违法行为侵犯的相对人的制度化救济。民主的重要形式虽然是少数服从多数,但并不等于多数专制,多数压制少数。少数人的利益必须通过适当的法律途径予以保护,特别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政府违法行为侵犯后,法律必须为之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因为政府侵犯相对人的权益并不会使它失去大多数人对它的信任,导致代表机关的罢免等政治程序。为了保护政府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设置制度化的救济机制显然是必要的。没有这种救济机制的民主是不完善的民主,是不能完全真正反映全体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