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四海楹联艺术院的章程

2025-04-20 01: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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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四海楹联艺术院章程(节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温州四海楹联艺术院”(WenzhouSihaicoupletsArtInstitute。英文缩写:WSA)。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祖国传统文化,为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温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浙江省温州市。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 本单位立足温州,面向全国,走向世界,加强与各地楹联界人士的联系与交流,为之提供艺术展示和宣传平台,让中华民族的传统风格、气派展现于世界舞台。  第八条 本单位积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密切联系与合作,并提供相关的咨询与服务工作,共谋发展,实现多赢。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黄锦钗、陈闻娃女士。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本单位理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本单位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略)。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楹联创作;  (二)楹联艺术研究;  (三)楹联人才培训;  (四)楹联文献的挖掘、搜集、整理;  (五)楹联展览;  (六)运用楹联的社会、经济、文化价值,开展各种形式的服务活动;  (七)开展楹联文化艺术交流。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院士(友)代表及有关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财务负责人以及本单位总顾问、艺术总监等艺术咨询和主掌者;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六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分院的设立或者撤销。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院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副院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负责人;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总顾问、艺术总监等艺术咨询和主掌者。  (七)聘任或者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院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预定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院士(友)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黄锦钗。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院士(友)院费和资料费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捐赠;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三十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以友情从业不计报酬的尊其意愿。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4年2月22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