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1)设备。
①“自产设备+安装”。按照兼营销售处理。纳税人应该分别核算销售设备和提供安装服务的销售额,销售设备按“销售货物”适用13%/9%税率计缴增值税;提供安装服务按销售“建筑服务——安装服务”可选择一般计税适用9%税率/简易计税适用3%征收率(甲供工程)计缴增值税。如果纳税人未分别核算销售额,从高适用税率计缴增值税。
②“外购设备+安装”。若企业已分别核算销售设备和提供安装服务的销售额,该业务按兼营销售处理,销售设备和提供安装服务分别计缴增值税,销售设备按“销售货物”适用13%/9%税率,提供安装服务按“建筑服务——安装服务”可选择一般计税适用9%税率/简易计税适用3%征收率(甲供工程)计缴增值税。若企业未分别核算,按混合销售处理,从主业缴纳增值税。
(2)非设备。
①“自产非设备货物+安装”。属于兼营销售。纳税人应该分别核算销售设备和提供安装服务的销售额,销售设备按“销售货物”适用13%/9%税率计缴增值税,提供安装服务按销售“建筑服务——安装服务”适用9%税率计缴增值税(没有可选择简易计税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分别核算销售额,从高适用税率计缴增值税。
②“非自产非设备货物+安装”。按照混合销售处理,从主业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