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的规定:“
二、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对售后租回交易中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通过"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融资租赁)"科目进行核算,分摊时,按既定比例减少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同时相应增加或减少折旧费用。
售后租回交易形成融资租赁承租人的账务处理:
结转出售资产的成本:
借: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出售资产收款: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情况递延收益
递延收益分摊:
借:递延收益 金额根据折旧进度进行分摊
贷: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等 金额根据折旧进度进行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