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缓刑期间犯了交通肇事罪的,司法所长已经履行监管责任的,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2、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缓刑犯的再犯罪问题,是司法所长不能完全掌控的,其只要依法履行了监管职责,不违法,更不构成任何犯罪。
4、但是,如果司法所长疏于监管,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且因其不履行职责的行为,直接或者间接导致被监管人再犯罪的,可构成玩忽职守罪。
5、犯玩忽职守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尽到了告知的义务、按时开展了教育,就不属于玩忽职守。
再说了,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怎么能把帐算到监管人头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