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应当是乙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未报税或者未申报缴纳税款,然后走逃失联,这部分未报税或者未申报纳税的发票就属于“失控发票”。按照规定,若销货方未报税或未申报纳税,按照现有政策,购买方取得的失控发票不得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应当作进项税额转出。
所以你说的这种情况,乙方开具专用发票后未报税或者未申报纳税,然后走逃失联,取得该发票的甲方已经认证抵扣进项税额,那么甲方应当做进项税额转出,有税款的必须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在没有确认是虚开发票或者不符合规定发票的情况下,是不应当罚款的。
乙方的税款,税务局没有权要甲方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