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中的规定,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物业使用人违约未支付物业费:业主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侵权不承担连带责任,由实际使用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