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 确立我国地图审核制度
法制网记者 李立
漏绘重要岛屿、错绘国界线……这些年“问题地图”的不断曝光,持续成为我国地图管理专项治理的一大重任。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地图编制出版市场的发展,9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规定地图编制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明确出版、展示、登载、进出口地图应当送审,明确地图出版准入制度。
征求意见稿设专章强化了对互联网地图服务 的监管。明确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批的地图提供服务,不得登载、复制、链接、发送、转发、引用、嵌入未审地图,并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审核校对。
征求意见时间至2012年10月26日前。社会各界可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编制地图禁5项内容
征求意见稿规定,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编制地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地图上不得表示下列5项内容: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属于国家秘密的;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法律、法规禁止表示的其他有关内容。
征求意见稿明确, 在地图上绘制我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国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绘制;二,中国历史疆界,1840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期间的,按照中国历史疆界标准样图绘制;1840年以前的,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三,世界各国国界,按照世界各国间边界标准样图绘制;世界各国间的历史疆界,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中国历史疆界标准样图、世界各国间边界标准样图,由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县级以上政府测绘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界线标准样图、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组织编制包含行政区划、地名、交通、水系、植被、公共设施、居民点等内容的公益性地图,并向社会公布,供无偿使用。
设立地图分级审核制度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实行地图审核制度。出版、展示、登载、进出口地图,应当报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征求意见稿要求,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应当经保密技术处理。
征求意见稿设立了分级审批制度。国务院测绘部门负责下列地图的审核:世界地图、全国地图;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历史地图;主要表现地为境外的地图。
省级政府测绘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涉及国界线或者涉及两个以上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地图。
设区的市级政府测绘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
世界地图、历史地图、时事宣传地图无明确审核依据时,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外交部进行审核。
全国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国务院教育部门会同国务院测绘部门和外交部组织审定;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省级政府教育部门会同省级政府测绘部门组织审定。
征求意见稿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展示、登载、销售、进出口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任何出版单位不得出版未经审定的中小学教学地图。
强化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监管
针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的风起云涌及其伴生的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传标注和地图数据库开发等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应当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后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地图阅读、下载、引用、复制、发送、嵌入等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应当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征求意见稿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并加强对互联网地图内容的监督检查。
征求意见稿明确,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批的地图提供服务,不得登载、复制、链接、发送、转发、引用、嵌入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并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审核校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含有本条例第八条和《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得表示的内容。
国家实行互联网地图数据备案制度。
征求意见稿还对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最高可处2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制网北京9月25日讯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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