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支柱养老社会保障模式中的责任分担机制。
1994年世界银行提出了建立包括公共养老金、强制性养老金和自愿性养老金在内的三支柱养老保障模式。其他国际组织也相继提出了“多支柱(层次、级)”养老保障制度框架。自三支柱模式提出之后,许多国家借鉴世界银行模式,改革本国现收现付制公共养老金制度,实施各具特色的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比如英国、瑞典、东欧国家,以及东亚国家。多支柱养老社会保障模式在世界性公共养老金制度危机的背景之下出现,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设立的养老金制度的主要目标:第一,防止老无所养;第二,拉平一生中消费支出的分布;第三,保险功能――为寿命特别长的人提供养老生活保障。养老社会保障体系的设计应在维护社会公平和制度结构弹性的基础上,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平衡。从表中四大国际组织倡导的多支柱(层次、级)养老社会保障体系比较中可以看出,国家、企业与个人分别承担各自的保障项目,并提供资金支持和履行担保责任。
(二)养老保障责任分担的理论分析。
从经济学角度来说,养老金制度是一种准公共晶,根据公共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由政府提供的公共养老金制度和由非政府提供的私营养老金制度。1954年萨缨尔森(Paul A.Samuelson)首先讨论了市场机制无法有效解决具有外部性的公共晶的资源配置问题,并给出了政府供给的效率条件之后,人们普遍认为公共晶应该由政府提供。但是,政府提供也存在“政府失灵”,因此,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科斯(Coase)、林达尔(Lindahl)、纳什(John Forbes Nash)等经济学家从不同的角度重新审视市场提供公共品问题,相应给出了非政府供给的效率解。对于养老金制度,现代公共品理论普遍认为,政府应提供公共养老金制度以致力于解决社会公平问题,实现收入再分配;而非政府提供的私营养老金制度能更好地增进制度供给效率,即提高管理效率。因此,通过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既能实现再分配效率,又能提高管理效率,促进养老保障资源的合理配制,增进个人福利和社会福利。从公共管理学角度来说,养老金制度的改革基础是公共部门管理理论与实践演进、创新的结果,是政府治道变革的必然结果。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世界公共部门展开的突出市场价值、强调效率与效能的新公共管理(New Public Management)运动是其实践层面的原因;而公共选择理论和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等研究对公共管理的渗透和融合是其理论原因。可以说,新兴的公共管理范式为养老金制度的“混合供给”提供了技术和管理上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