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如果父母双方协商无效,则由人民法院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决。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绝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父母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子女抚养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综合以上,夫妻可以先行协商,目的都是从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出发点。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法院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决。现在你说对方孩子六年来一直跟你生活,“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这是对你有利的因素。另外,你说对方六年来没有尽到做爸爸的义务,如果你能有确切的证据,法院一定会将孩子判给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