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抚恤优待条例(节录)
(务院令第8号 19887月18)
第章 总则
第二条 民解放军现役军、革命伤残军、复员退伍军、革命烈士家属、公牺牲军家属、病故军家属、现役军家属(统称优抚象)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家属指军父母、配偶、及依靠军十八周岁弟妹、军自幼曾依靠其抚养现必须依靠军其家属
第七条 现役军死亡根据死亡性质确定:
()革命烈士;
(二)公牺牲军;
(三)病故军
第八条 现役军死亡根据死亡性质本死亡工资收入由民政部门发放给其家属性怃恤金具体标准由民政部同财政部制定
义务兵月工资低于排职军官工资标准其军死亡按排职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家属性抚恤金
第九条 立功获荣誉称号现役军死亡性抚恤金别按列比例增发:
()华民共主席或者央军事委员授予荣誉称号增发百三十五;
(二)军区(面军)授予荣誉称号增发百三十;
(三)立等功增发百二十五;
(四)立二等功增发百十五;
(五)立三等功增发百五
第三章 伤残抚恤
第十四条 现役军伤残根据伤残性质确定:
()战致残;
(二)公致残;
(三)病致残
第十五条 革命伤残军伤残等级根据丧失劳能力及影响能力程度确定病评残仅限于服役期间患病致残义务兵
战、公致残伤残等级特等、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
病致残伤残等级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
确定伤残等级具体条件由民政部制定
第十八条 退现役没参加工作革命伤残军由军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现役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革命伤残军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继续部队服役革命伤残军由所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
第二十条 退现役特等、等革命伤残军由家供养由家设置专门机构供养;散供养由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并按照规定发给护理费
第四章 优待
第二十四条 义务兵入伍前农业户口农村承包责任田自留(山、林)等继续保留;入伍前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其家属继续原劳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 义务兵部队发平信免费邮递
第二十六条 二等乙级(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三等革命伤残军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民政部门解决;病所需医疗费本支付困难由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第二十七条 革命烈士、公牺牲军、病故军、现役军家属及带病乡复员退伍军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病治疗力支付医疗费由卫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第三十条 革命伤残军乘坐营火车、轮船、途公共汽车内民航客机凭《革命伤残军证》准予优先购票并按规定享受票价优待
第三十二条 家居农村革命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民政府应安排其业
第三十三条 革命烈士、公牺牲军、病故军、弟妹自愿参军符合征兵条件征兵期间优先批准入伍
第三十六条 未随军现役军官、志愿兵家属住房困难家属工作单位由所单位按本单位双职工待遇解决;家属工作单位由房管部门统筹解决
家居城镇义务兵服役期间安排住房应计入家庭住房口
第三十七条 经军队师(旅)级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现役军官、志愿兵家属驻军所公安部门应准予落户;随军前家属式工作驻军所劳、事部门应安排适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优先象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通辑期间停止抚恤优持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取消其抚恤优待
第四十二条 战伤亡民兵、民工参加军事训练伤亡民兵其员其抚恤参照本条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