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全文有效):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十)林业产品 4.其他林业产品。是指除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
根据上述规定,树皮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附件1《适用11%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树皮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的林业产品,依照11%的增值税税率计算交纳增值税,并开具发 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