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的安置房,房产证的名字改成子女的名字,需要怎么办理?

2025-04-16 03:2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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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带上房产证明去房管局办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登记程序;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回答2:

拆迁的安置房,绝大多数是住宅楼房。如果子女已经成年(满18周岁),您可以选择将该房屋卖给自己的子女,也可以选择赠与给自己子女。两种方式税费有很大不同。具体请电话联系当地税务局咨询,全国税务热线: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