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盗窃并非法律上的概念,法律上的概念应该是入户盗窃。刑法修正案八前并未将入户盗窃纳入盗窃罪。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在盗窃罪原来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和“多次盗窃”这两种行为方式的基础之上,又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三种行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