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附加税泛指地方税务局征收的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的税费,具体是指: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其税(费)率分别为:城建税7%(市区)、5%(县城镇)、1%(其它),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其计算是: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费)率
税法规定:采用先征后退、计征即退、先征后返的方式征收增值税的不退各项附加税,因为这些属于政府补助,应确认为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的成本费用,并没有减少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也就没有减少附加税。因此在计算以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的附加税时,不扣除各项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