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武汉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过程记实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部门、各单位在贯彻执行本办法过程中,要坚持记实与纠偏相结合,进一步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范化建设,及时纠正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不断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贯彻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
中共武汉市委组织部
武汉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过程记实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规定和省委组织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写实的方法,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过程及时进行记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过程记实的内容包括选任工作程序记实和选任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重要情况记实。
第三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过程记实,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责任明确、分级负责的原则,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每一道程序和重要情况的记录准确无误。
第四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过程记实的对象为:拟提拔担任处级领导干部的。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式选拔任用的干部,参照执行。
第五条
选任工作程序记实,主要记载干部选拔任用有关程序履行的情况。其主要内容包括:
1、初始提名:主要记录人选初次酝酿提名的方式,包括民主推荐、组织推荐和个人推荐。
2、民主推荐:主要记录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的时间、范围、参加推荐的人数、得票数和名次。
3、确定考察对象:主要记载确定考察对象的方式和依据。
4、考察预告:主要记录预告的时间及形式。
5、组织考察:主要记录考察的时间、范围和考察组组成人员。
6、组织(人事)部门研究:主要记录组织(人事)部门研究的时间、到会人数及表决情况。
7、征求相关领导意见:主要记录征求意见的相关领导姓名、时间和基本意见。
8、征求同级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意见:主要记录征求意见的时间及基本意见。
9、征求协管方意见:主要记录征求意见的时间及协管方的意见。
10、讨论决定:主要记录党委(党组、全委会)讨论决定的时间、到会人数及表决的情况。
11、任职:主要记录任前公示时间及有无情况反映、履行法定手续情况、任职谈话时间及谈话人、发文时间及是否实行任职试用期的情况。
第六条 重要情况记实,主要记载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特殊情况和重要情况。其主要内容包括:
1、民主推荐得票不靠前被确定为考察对象的情况。
2、考察中群众有反映,考察组及委托单位党委’(党组)调查核实的情况。
3、考察组意见、组织(人事)部门任用建议方案、书记办公会酝酿建议、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各环节中人选发生变动的情况。
4、任前监督、征求纪检机关意见和相关部门意见过程中需要说明的情况。
5、党委(党组、全委会)讨论决定干部或党政正职拟任人选个别征求全委会委员意见时,有不同意见的情况。
6、任前公示期间信访举报调查核实情况及建议。
7、党委(党组)对干部任职复议的情况。
8、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本地、本单位或本系统提拔的情况。
9、破格提拔的情况。
10、受纪律处分干部处分期满后重新任职或提拔任用的情况。
11、需经选举产生的干部落选或人大任命的干部未通过的情况。
12、从提名到任职过程中的其他重要情况。
第七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过程记实统一使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过程记实表》
(以下简称《记实表》,表样附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干部工作机构负责填写。
《记实表》实行一人一表、一事一记。对选任程序的记实,应当每履行完一个程序,即在相应的栏目按要求作好记载;对重要情况的记实,要分阶段、分环节逐条记录清楚,详细、真实地记录时间、地点、责任人、事由、结果。记录人和分管领导要在《记实表》上签字。
第八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重视干部选拔任用过程记实工作,支持记录人员实事求是地做好记录,确保过程记实质量。参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要及时向记录人员提供各种应当记录的情况和信息,保证记录人员能够及时准确地记录有关情况。记录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按要求做好记录。对提供虚假情况或作虚假记录的,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要加强对干部选任工作过程记实情况的自查和检查工作,切实发挥过程记实的规范和监督作用。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行为,要及时纠正。
第十条
要认真做好干部文书档案的规范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录以及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民主推荐材料、干部考察材料、重要问题的调查情况、任前监督表、征求意见登记表、讨论干部会议记录和其他反映干部选拔任用情况的材料,要及时收集和整理归档。对拟提拔或调整任用的干部在选用过程中因故没有提拔或调整的,所形成的记录材料也要按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各区、市直各单位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