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最长可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4个月
具体计算办法为: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 计算。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