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澳门特区第14/2014号行政法规<修改<入境、逗留及居留许可规章>关于逾期逗留的规定》,由2014年7月9日起,对在许可期限届满后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逗留但不超过30日的人士,每逾期一日,科以澳门币500元的罚款,有关违法者在被拘留或自行投案后须及时缴纳罚款。上述的罚款规定不适用于1年内曾在本澳逾期逗留的人士。对于不缴纳罚款及不适用罚款规定的人士,均被视为非法移民,出入境事务厅将不受理其于两年内所提出之居留许可、延长逗留许可或外地劳工逗留许可的申请。根据第6/2004号法律被视为非法移民的人士,会被驱逐出境和禁止于驱逐令中所指的期间内进入澳门特区。